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日数,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得到的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超过20 日的,应事先通知我们,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理住院日数。若未事先通知我们,则住院津贴的给付以20 日为限。对于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
(二)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外,另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的2 倍乘以被保险人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20 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或者烧伤病房治疗,以1 日计。
(三)住院前门诊津贴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因同一事故而接受门诊治疗且发生门诊诊查或治疗费用者,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门诊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住院前门诊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2 日为限。
(四)急诊津贴
若被保险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急诊费用,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急诊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1 日为限。
(五)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1 日为限。
二、上述第(二)、(三)、(四)、(五)项保险金的给付以第(一)项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不能取得第(一)项保险金,则不能取得其他各项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3 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 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依据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日数,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日数,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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